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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统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访问量:31发布时间:2008-06-17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办,各直属单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统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统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统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五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确保学校各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使之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

二、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基建、财务、校办产业、固定资产等方面基本数据和信息的统计工作;

三、定期发布学校统计数据;

四、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向学校领导提供统计数据分析报告,为“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服务。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准确、客观、全面。

第二章 统计网络和职责

第四条  建立一支由专、兼职统计人员组成的统计工作队伍,健全校内统计网络,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发展规划处为全校综合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负责学校综合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统计数据发布工作;

三、对本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建立健全并实施学校统计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全校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情况交流,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六条  学校配备一名综合统计干部,在发展规划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学校有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汇总、报送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和及时更新学校统计信息数据库;定期编制学校统计公报;

三、贯彻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信息发布制度等,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四、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决策和发展规划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

五、指导各单位兼职统计员的统计工作,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报出的统计数据负责。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配备兼职统计员。兼职统计员承担的统计工作列入其岗位职责,有工作量要求的并计入工作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学校提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统计数据;

二、负责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台帐,积累、整理和归档本单位的各种原始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工作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严格执行各种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条 严格统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学校专兼职统计员均须建立统计台帐及资料档案,做到帐、实相符,“数出有据”,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各类统计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资料,杜绝虚报、瞒报,避免误报、漏报;上报的所有报表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兼职统计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以示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及各种原因导致统计数字有差异时,由发展规划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统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收集、填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如其中涉及学校综合统计数据,需经发展规划处审核、备案;最后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上报。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统计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年三月和十月,发展规划处组织各单位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学校统计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各单位统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专门数据的统计方法,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避免“数出多门”。学校各部门的主要统计数据,经学校联审、校长审定后,由发展规划处统一对外发布综合统计公报,并以此作为学校的法定数据。学校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对外发布各种统计信息时,应以学校的最新综合统计公报为准。
  第十六条 建立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学校把各单位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发展规划处应准确及时地将各单位完成统计任务的情况记录备案,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统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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