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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作者: 访问量:41发布时间:2015-11-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中针对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我校“三个为本,三个促进”的办学理念,实现“高素质公民和未来开拓者”的人才培养目标,全力推进学校内涵式发展,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责权关系,赋予学院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实现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学校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是学校运行机制的变革,是指学校的管理重心由学校及其机关下移至学院;按照“学院能管好的事由学院管”的基本原则,逐步实行学院自主管理;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宏观政策,基本标准,筹措、分配和宏观调控办学资源,服务和支持学院的发展需求,指导和审核学院的政策制度,督查和评估学院的发展成效。学院在学校的指导下规划自身的发展目标、承担具体的发展建设任务,制定本单位的政策和制度,统筹支配本单位的人财物等资源,积极主动地争取外部各类资源、平台和项目,对学院的办学绩效负责,使学院真正成为充满活力的办学实体。

第三条  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将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实施范围包括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各学院),并适时逐步向学校机关部处及各直属单位推广。

 

第二章 改革基本思路

第四条  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以学校发展目标为牵引,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理顺校院事权、人财物权关系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抓手,以资源协调配置为杠杆,按照“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校院责权关系,将总量调控与学院目标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根据学校总体办学目标,统筹协调各学科及专业发展目标,明确学院发展的主要任务,通过资源配置、绩效奖惩等手段,引导学院自主创新发展。学院根据学校总体办学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学院自身发展目标,并积极落实,不断提升学科专业水平与实力,实现学院和学校同步快速发展。

(一)目标体系实行统一要求、分类指导和特色工作相结合,鼓励各单位创新性开展工作;

(二)目标内容实行业务工作目标与学校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分解目标相结合,注重目标的导向性、标志性和差异性;

(三)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学院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相结合,通过有效的目标导向,实现各学院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对学科实行分类分层建设。实行分类分层建设是对学院发展目标制定、资源投入、水平评估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分类建设是指:根据学校特色发展理念及学科性质将现有学科分为航空特色学科群、特色培育学科群、基础支撑学科群及人文社科学科群四大类。据此,航空特色学科群主要依托航空宇航学院、能源与动力学院、自动化学院、机电学院及无人机研究院;特色培育学科群主要依托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民航学院、航天学院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支撑学科群主要依托理学院、材料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人文社科学科群主要依托经济与管理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艺术学院及外国语学院。

(二)分层建设是指:依据教育部建设“一流学科”的总体方案,将一级学科发展目标分别定位于国际一流学科、国际知名国内一流学科、国内知名学科、统筹发展学科等四个层次,学校确定学科和专业的发展目标,明确学科发展参照系,合理定位我校一级学科的发展目标。分层次加强学科建设,强化优势特色,推进新兴交叉学科融合,提升学科水平。

(三)依据学科群之间及学科群内一级学科及专业发展基础、考核评价结果及对学校总体发展目标、根本任务的预期贡献度,通过对学院定岗定编及调整经费、用房面积等方式,对各一级学科人财物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发挥学院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办学水平。

 

第三章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

第七条  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组织制定教育事业发展五年规划、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将发展目标分解至学院,并监督其实施。学院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二)学校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研制保障条件建设项目库的建立、申报项目的遴选;指导学院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立项评审等工作,根据立项情况,统筹学科资源分配。学院在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研制保障条件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的立项评审等工作。

(三)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校内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的前期论证工作,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完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职责。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核定岗位编制的前提下,自主设置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科建设管理

(一)学校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学院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学校组织、协调重点学科申报工作、学科评估工作,并组织、协调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检查、验收工作。学院承担重点学科申报工作、学科评估及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工作。

(三)学校负责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并制定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学院负责统筹和协调本学院学科资源分配,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本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绩效评估工作。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九条  学校组织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建设目标分解至学院。学以学科发展目标为导向,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学院师资规划,负责本院人力资源配置和使用,科学制定人才引培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  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赋予学院人才引更多的自主权,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学院主导,相关薪酬、岗位和目标任务由学院具体洽谈,学校审定;对常规师资,学院制定引进的标准和程序,并根据学科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引进计划,报学校审定后自主开展引聘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科研任务及科研队伍建设需要,依法合理利用科研经费,依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自主聘用从事项目研究、开发、科研管理等专职科研人员,加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在指标动态调控的前提下,学校逐步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学科组(群)和学院结合学科现状和发展目标制定合理的评审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至学科组(群),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至院级评审单位,学校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在薪金总额承包的前提下,学院制定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自主确定各级岗位职责要求、考核标准和绩效津贴。各级岗位的评聘均由各学院组织,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基本考核要求,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考核标准;学院通过改革,分类设岗,并根据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评聘、职称晋升、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发展分中心,形成校院两级联动、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开展教师教学培训、教学研究、教学评价、咨询服务活动,为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发挥支撑作用。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总体目标,制定教学工作总体要求和教学评估标准,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校性教学评估工作。成立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由学院和指导委员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人才培养计划、教学计划,开展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等工作。学校负责制定各类研究生基金的管理文件和经费的划拨,学院负责开放基金和创新基金等基金项目的评审、管理、结题等。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全校的专业布局和建设规划,确定专业设置标准和招生规模,明确培养方案总体要求。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和新专业申报,制定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制定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立项指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经费的分配和对学院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负责重大教改项目的培育及申报。学院负责教学改革和建设项目的立项、运行管理、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学运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负责统筹建设教学管理信息化系统,负责教学运行的统筹协调。学院负责建设教学团队、课程与教材、实习实践基地等,落实教学任务,负责各教学环节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教学质量和专业水平评估标准与规范,负责对学院教学质量进行监督、评估与考核,组织建设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发布本科教学年度质量报告。学院负责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保障,做好专业认证、专业评估,编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策略,谋划宣传布局,负责开展宣传人员业务培训;制定生源基地内涵建设计划,规划生源基地区域布局;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各类人才选拔实施方案、评价体系。学院编报本学院招生计划,积极妥善制定本院招生方案,自主组织招生队伍,开展招生宣传;负责建立、维护和拓展生源基地,结合学院优势学科,在生源基地中学建立特色课程基地,形成有自身专业特色的招生宣传体系;依据学校人才选拔实施方案、评价体系具体实施人才选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教育和学生素质能力培养的总体规划,日常管理与服务、安全稳定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规章制度。统一规划和指导全校学生工作,对学院学生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学校成立学生学习与发展中心,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研,学业辅导,素质能力培养,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等工作,全面提升大学生的素质能力。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工作的目标与计划,具体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和学生素质能力培养工作,承担本学院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调研主体目标就业市场,分析研判就业形势趋势,组织协调全校创业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就业质量对人才培养的反馈机制。学院根据学校就业目标,科学制定本院就业方案,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主动拓宽就业渠道,营造创业氛围,建设学院就业基地,发布学院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定辅导员招聘、管理、培养、考核等相关政策和办法,按照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要求,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学校成立辅导员发展中心,开展职业能力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集体备课等工作。学院负责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辅导员的职业能力,努力实现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优秀本科生导师制,学校制定优秀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明确选拔标准、选拔程序、职责任务、监督激励制度以及评价考核标准等内容。学院按照规定选拔部分品学兼优的本科生,遴选德学双馨的专业导师,形成优秀学生与导师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创新性、高素质人才培养。

 

第六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科研评价体系。学院根据学校科研规划总体要求和本院实际,制定和落实学院科研规划,建立和完善本学院科研评价方法,凝练研究方向,推进学科平台建设,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负责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总体协调和监督,制定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学院负责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申报阶段的审查和预评审、中期检查、成果总结与转化、结题验收等,以及部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学院充分发挥对学科及领域发展的熟悉和把握能力,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策划、孵化和引导,并和学校共同谋划,共同争取。对跨学院项目,以“学校为主,学院配合”、其他项目以“学院为主,学校配合”,在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方面提高效率、加大力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国家、省部级科研平台和创新研究群体的申报组织和总体协调工作;明确校内院级主体责任单位,协同多部门,统筹各资源,协助落实运行保障条件。学院瞄准学科前沿和重大需求,加强国家、省部级科研基地和群体的孵化与培育,并和学校共同谋划,共同争取;学院根据各类科研平台和群体管理办法,落实运行保障条件并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协调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重大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申报;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科技论文和论著的管理。学院负责科技成果的遴选、推广和转化的过程管理。对于可能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加强前期谋划和培育,在申报材料的撰写和准备过程中,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把关,提高申报质量。

第三十条  在科研机构总量适度控制的前提下,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自主负责学院内设基层学术组织的建设和内设科研机构的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负责制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以及评价体系,对学院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提供指导与协助。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巩固并拓展长期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世界著名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政策,吸引高层次的国际优秀人才,加强本土教师的国际化培养,推进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学院根据学校政策和本院实际制定方案,引聘学科建设与发展急需的国外高层次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充实教师队伍,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创造条件保障外籍教师与专家学术科研等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营造良好的国际化科研与学术交流环境,协调与上级及其他部门的关系,争取外部资源,引导开展高水平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国际协同创新和参与国际、区域性重大科研计划。学院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建设国家级、校级联合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制定管理办法保障有效运行;开展协同创新和国际科研项目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统筹留学生教育的办学条件建设与保障等相关工作,统筹对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的建设及运行。学院负责来华留学与出国留学等国际教育相关专业建设,国际课程与师资能力建设,负责国际教育教学组织与实施;在学科发展重点领域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学术机构的合作交流,联合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负责办学国际化资源整合与调配,对学院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学院高效利用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与办学水平提升。

 

第八章 组织人事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负责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免和考核工作。学院负责学校授权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相关工作和学院系级组织负责人的选配工作,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队伍规模,实施“职员职级制”,建立科学设岗、按需聘任、有序晋级的用人机制和具有长效激励机制的职员薪酬制度。学院在学校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充实学院管理人员队伍;在核定科级岗位编制的前提下,自主设置办公室等办事机构,自主聘任内设机构领导,报学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章 资源配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有效的资源配置管理模式和资源共享机制,成立“校资源配置委员会”。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发展、统筹兼顾、动态激励”的原则,制定各类学校办学资源配置和资源共享方案,加强资源使用绩效评估。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分配体系改革方案,确定资源的具体配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负责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经行为。学院作为学校的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照财经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分配各类办学经费;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学院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确定奖惩。学院根据自身优势,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争取外部资源;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使用年度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院进行薪酬总量调控的基础上,将岗位津贴总额整体核拨给学院,并制定津贴分配指导性原则。学院自主确定绩效分配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等,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学院拥有对行政业务经费、发展基金、奖福基金和学校自有资金安排的专项经费及其结余资金等使用支配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并对各学院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评估。学院根据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学院相关实施细则,管理本学院固定资产,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公用房核算核准办法,将核算核准后的公用房整体打包给学院,由学院自行调配与管理,适时使用经济杠杆调节公用房屋使用权。经营性用房(含部分未出售公有住宅)、青年教工公寓、教室、学生宿舍等房产资源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学院拥有一般仪器设备的采购权验收权;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并拥有初核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负责学校特种设备、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及电梯、中央空调的运行监管。学院负责学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登记注册和危化品的购置、储存和过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负责搭建并逐步完善“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组织校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工作。学院按照自身发展的需要,利用校级“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自主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验室;负责本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的队伍建设、培养使用和考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继续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平台、实验场地等资源的共享利用,适时推进实验、科研等公用房的有偿使用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根据自身需要,按规定申请、使用各类共享及有偿资源。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定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广泛开展调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坚持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十条  建立学院工作监督评价机制,学院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决策须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学院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和学校法规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学院通过落实目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绩效导向原则,坚持管办评(管理、办学、评价)分离,通过单位自评、群众测评、专项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五十三条  学院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评价学院领导班子和向学院配置办学资源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深化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校字〔20030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方案由校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职能单位根据归口管理原则,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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