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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规划处处务会议事规则

作者: 访问量:369发布时间:2017-09-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处内协调,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民主、规范、科学、高效地推进各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处务会主要进行各项主要工作的讨论决策与布置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由发展规划处负责的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建设、综合统计等重要事项应由处务会讨论决定。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传达上级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处内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五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投资建设规划、校园布局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

(三)研究制定学校校院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大学基本条件建设项目、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部局共建项目项目等重大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争取与计划管理。

(五)研究讨论“双一流”建设项目、省部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防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与评估工作。

(六)研究讨论各类学科建设项目的经费落实及执行工作,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七)研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跟踪、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调整工作。

(八)研究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校内验收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接受上级机关对项目的军工验收及总结工作。

(九)研究制定处内月度、年度和长期工作总结与计划。

(十)研究讨论学校综合统计工作。

(十一)研究处理处内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有关问题及突发性的重要事件。

(十二)其它需要提交处务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处务会议题由各科室科长于会前动议,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上会讨论。议题上会讨论前,需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提交会议讨论。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至少应提前1天告知参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未列入会议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处务会均由处长召集并主持,如处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位副处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  处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由处长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处务会议的成员由发展规划处处长、副处长、各科室科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科室科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处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与会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处长请假,关于会议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处务会讨论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处务会实行一事一议,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应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做好发言准备。发言时要紧扣议题,表达明确的意见,不要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讨论,需表决的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调查研究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处长或副处长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综合管理办公室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处务会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决定的,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对处务会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处务会汇报;处长对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处务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提请复议。在处务会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违背处务会决策行事。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需要应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应及时通报、正确处理,并在事后向处务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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